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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附录C 浅层平板载荷试验要点

 
   第附录C.0.1条   地基土浅层平板载荷试验可适用于确定浅部地基土层的承压板下应力主要影响范围内的承载力。承压板面积不应小于0.25m2,对于软土不应小于0.5m2。
  第附录C.0.2条   试验基坑宽度不应小于承压板宽度或直径的三倍。应保持试验土层的原状结构和天然湿度。宜在拟试压表面用粗砂或中砂层找平,其厚度不超过20mm。
  第附录C.0.3条   加荷分级不应少于8级。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两倍。
  第附录C.0.4条   每级加载后,按间隔10、10、10、15、15min,以后为每隔半小时测读一次沉降量,当在连续两小时内,每小时的沉降量小于0.1mm时,则认为已趋稳定,可加下一级荷载。
  第附录C.0.5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即可终止加载:
  1.承压板周围的土明显地侧向挤出;
  2.沉降s急骤增大,荷载-沉降(p-s)曲线出现现陡降段;
  3.在某一级荷载下,24小时内沉降速率不能达到稳定;
  4.沉降量与承压板宽度或直径之比大于或等于0.06。
  当满足前三种情况之一时,其对应的前一级荷载定为极限荷载。
  第附录C.0.6条   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p-s曲线上有比例界限时,取该比例界限所对应的荷载值;
  2.当极限荷载小于对应比例界限的荷载值的2倍时,取极限荷载值的一半;
  3.当不能按上述二款要求确定时,当压板面积为0.25-0.50m2,可取s/b=0.01-0.015所对应的荷载,但其值不应大于最大加载量的一半。
  第附录C.0.7条   同一土层参加统计的试验点不应少于三点,当试验实测值的极差不超过其平均值的30%时,取此平均值作为该土层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k。


附录D 深层平板载荷试验要点

 
  第附录D.0.1条   深层平板载荷试验可适用于确定深部地基,土层及大直径桩桩端土层在承压板下应力主要影响范围内的承载力。
  第附录D.0.2条  深层平板载荷试验的承压板采用直径为0.8m的刚性板,紧靠承压板周围外侧的土层高度应不少于80cm。
  第.0.3条    加荷等级可按预估极限承载力的1/10~1/15分级施加。
  第附录D.0.4条  每级加荷后,第一个小时内按间隔10、10、10、15、15min,以后为每隔半小时测读一次沉降。当在连续两小时内,每小时的沉降量小于0.1mm时,则认为已趋稳定,可加下一级荷载。
  

  第附录D.0.5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终止加载:

1.沉降s急骤增大,荷载~沉降(p~s)曲线上有可判定极限承载力的陡降段,且沉降量超过0.04d(d为承压板直径);

2.在某级荷载下,24小时内沉降速率不能达到稳定;

3.本级沉降量大于前一级沉降量的5倍;

4.当持力层土层坚硬,沉降量很小时,最大加载量不小于设计要求的2倍。

 

  第附录D.0.6条  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p~s曲线上有比例界限时,取该比例界限所对应的荷载值;2.满足前三条终止加载条件之一时,其对应的前一级荷载定为级限荷载,当该值小于对应比例界限的荷载值的2倍时,取极限荷载值的一半;

3.不能按上述二款要求确定时,可取s/d=0.01~0.015所对应的荷载值,但其值不应大于最大加载量的一半。

第附录D.0.7条  同一土层参加统计的试验点不应少于三点,当试验实测值的极差不超过平均值的30%时,取此平均值作为该土层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k .。

附录H 岩基载荷试验要点

 
   第附录H.0.1条   本附录适用于确定完整,较完整,较破碎岩基作为天然地基或桩基基础持力层时的承载力。
  第附录H.0.2条   采用圆形刚性承压板,直径为300mm。当岩石埋藏深度较大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桩,但桩周需采取措施以消除桩身与土之间的摩擦力。
  第附录H.0.3条   测量系统的初始稳定读数观测:加压前,每隔10min读数一次,连续三次读数不变可开始试验。
  第附录H.0.4条  加载方式:单循环加载,荷载逐级递增直到破坏,然后分级卸载。
  第附录H.0.5条  荷载分级:第一级加载值为预估设计荷载的1/5,以后每级为1/10。
  第附录H.0.6条  沉降量测读:加载后立即读数,以后每10min读数一次。
  第附录H.0.7条  稳定标准:连续三次读数之差均不大于0.01mm。
  第附录H.0.8条   终止加载条件:当出现下述现象之一时,即可终止加载:
  1.沉降量读数不断变化,在24小时内,沉降速率有增大的趋势;
  2.压力加不上或勉强加上而不能保持稳定。
  注:若限于加载能力,荷载也应增加到不少于设计要求的两倍。
  第附录H.0.9条   卸载观测,每级卸载为加载时的两倍,如为奇数,第一级可分为三倍。每级卸载后,隔10min测读一次,测读三次后可卸下一级荷载。全部卸载后,当测读支半小时回弹量小于0.01mm时,即认为稳定。
  第附录H.0.10条   岩石地基承载力的确定
  1.对应于p-s曲线上起始直线段的终点为比例界限。符合终止加载条件的前一级荷载为极限荷载。将极限荷载除以3的安全系数。所得值与对应于比例界限的荷载相比较,取小值。
  2.每个场地载荷试验的数量不应少于3个,取最小值作为岩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3.岩石地基承载力不进行深宽修正。


附录M  岩石锚杆抗拔试验要点

 
  第附录M.0.1条   在同一场地同一岩层中的锚杆,试验数不得少于总锚杆的5%,且不应少于6根。
  第附录M.0.2条   试验采用分级加载,荷载分级不得少于8级。试验的最大加载量不应少于锚杆设计荷载的2倍。
  第附录M.0.3条   每级荷载施加完毕后,应立即测读位移量。以后每间隔5min测读一次。连续4次测读出的锚杆拔升值均小于0.01mm时,认为在该级荷载下的位移已达到稳定状态,可继续施加下一级上拔荷载。
  第附录M.0.4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即可终止锚杆的上拔试验:
  1.锚杆拔升量持续增长,且在1小时时间范围内未出现稳定的迹象;
  2.新增加的上拔力无法施加,或者施加后无法使上拔力保持稳定;
  3.锚杆的钢筋已被拔断,或者锚杆锚筋被拔出。
  第附录M.0.5条   符合上述终止条件的前一级拔升荷载,即为该锚杆的极限抗拔力。
  第附录M.0.6条   参加统计的试验锚杆,当满足其极差不超过平均值的30%时,可取其平均值为锚杆极限承载力。极差超过平均值的30%时,宜增加试验量并分析离差过大的原因,结合工程情况确定极限承载力。
  将锚杆极限承载力除以安全系数2为锚杆抗拔承载力特征值Rt。
  第附录M.0.7条   锚杆钻孔时,应利用钻孔取出的岩芯加工成标准试件,在天然湿度条件下进行岩石单轴抗压试验,每根试验锚杆的试样数,不得少于3个。
  第附录M.0.8条   试验结束后,必须对锚杆试验现场的破坏情况进行详尽的描述和拍摄照片。


附录Q  单桩竖向静载荷试验要点

 
  第附录Q.0.1条   单桩竖向静载荷试验的加载方式,应按慢速维持荷载法。
  第附录Q.0.2条   加载反力装置宜采用锚桩。当采用堆载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堆载加于地基的压应力不宜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2.堆载的限值可根据其对试桩和对基准桩的影响确定,
  3.堆载量大时,宜利用桩(可利用工程桩)作为堆载的支点。
  4.试验反力装置的最大抗拔或承重能力应满足试验加载的要求。
  第附录Q.0.3条   试桩,锚桩(压重平台支座)和基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表Q.0.3的规定。

试桩,锚桩和基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 Q.0.3
反力系统 试桩与锚桩
(或压重平台
支座墩边)
试桩与基准桩 基准桩与锚桩
(或压重平台
支座墩边)
 
锚桩横梁反力装置
压重平台反力装置
≥4d且
>2.0m
≥4d且
>2.0m
≥4d且
>2.0m
 
注:
d--试桩或锚桩的设计直径,取其较大者(如试桩或锚桩为扩底桩时,试桩与锚桩的中心距尚不应小于2倍扩大端直径)。
  第附录Q.0.4条   开始试验的时间:预制桩在砂土中入土7天后;粘性土不得少于15天;对于饱和软粘土不得少于25天。灌注桩应在桩身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才能进行。
  第附录Q.0.5条   加荷分级不应小于8级,每级加载量宜为预估极限荷载的1/8~1/10。
  第附录Q.0.6条   测读桩沉降量的间隔时间:每级加载后,每第5、10、15min时各测读一次,以后每隔15min读一次,累计一小时后每隔半小时读一次.。
  第附录Q.0.7条   在每级荷载作用下,桩的沉降量连续两次在每小时内小于0.1mm时可视为稳定。
  第附录Q.0.8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终止加载:
  1.当荷载-沉降(Q-s)曲线上有可判定极限承载力的陡降段,且桩顶总沉降量超过40mm;
  2.△sn+1/△sn≥2,且经24小时尚未达到稳定;
  3.25m以上的非嵌岩桩,Q-s曲线呈缓变型时,桩顶总沉降量大于60-80mm;
  4.在特殊条件下,可根据具体要求加载至桩顶总沉降量大于100mm。
  注:1.△sn---第n级荷载的沉降增量;△sn+1---第n+1级荷载的沉降增量;
  2.桩底支承在坚硬岩(土)层上,桩的沉降量很小时,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荷载的两倍。
  第附录Q.0.9条   卸载观测:每级卸载值为加载值的两倍。卸载后隔15min测读一次,读两次后,隔半小时再读一次,即可卸下一级荷载。全部卸载后,隔3-4小时再测读一次。
  第附录Q.0.10条   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作荷载-沉降(Q-s)曲线和其他辅助分析所需的曲线。
  2.当陡降段明显时,取相应于陡降段起点的荷载值。
  3.当出现本附录Q.0.8第二款的情况,取前一级荷载值。
  4.Q-s曲线呈缓变型时,取桩顶总沉降量s=40mm所对应的荷载值,当桩长大于40m时,宜考虑桩身的弹性压缩。
  5.按上述方法判断有困难时,可结合其他辅助分析方法综合判定。对桩基沉降有特殊要求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选取。
  6.参加统计的试桩,当满足其极差不超过平均值的30%时,可取其平均值为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极差超过平均值的30% 时,宜增加试桩数量并分析离差过大的原因,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极限承载力。
  注:对桩数为3根及3根以下的柱下桩台,取最小值。
  7.将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除以安全系数2,为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Ra。


附录X  土层锚杆试验要点

 
  第附录X.0.1条   试验锚杆不应少于3根,用作试验的锚杆参数、材料及施工工艺应与工程锚杆相同;
  第附录X.0.2条   最大试验荷载Qmax所产生的应力不应超过钢丝,钢绞线,钢筋强度标准值的0.8倍。
  第附录X.0.3条   粘性土层锚杆试验加载等级与测读锚头位移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循环加载,初始荷载宜取A.fptk的0.1倍,每级加载增量宜取A.fptk的1/10-1/15;
  2.砂土,粘性土层锚杆加载等级与观测时间应符合表X.0.3的规定:
  3.在每级加载观测时间内,测读锚头位移不应少于3次;
  4.在每级加载观测时间内,当锚头位移增量不大于0.1mm时,可施加下一级荷载;不满足时应在锚头位移增量2小时以内小于2mm时,再施加下一级荷载。

砂土、粘性土层锚杆试验加载等级与锚头位移测读时间 表X.0.3
测读时间间隔(min) 加载段 卸载段
5 5 5 10 5 5 5
每次循环累计加载量(A·fptk%)
循环加载次数
初始荷载 - - - 10 - - -
第一循环 10 - - 30 - - 10
第二循环 10 20 30 40 30 20 10
第三循环 10 30 40 50 40 30 10
第四循环 10 30 50 60 50 30 10
第五循环 10 30 50 70 50 30 10
第六循环 10 30 60 80 60 30 10
  第附录X.0.4条   锚杆试验所得的总弹性位移应超过自由段长度理论弹性伸长量的80%,且应小于自由段长度与1/2锚固段长度之和的理论弹性伸长量。
  第附录X.0.5条   锚杆试验终止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后一级荷载产生的锚头位移增量达到或超过前一级荷载产生位移增量的2倍;
  2.某级荷载下锚头总位移不收敛;
  3.锚头总位移超过设计允许位移值。
  第附录X.0.6条   试验报告应绘制锚杆荷载--位移(Q-s)曲线;锚杆荷载--弹性位移(Q-se)曲线;锚杆荷载--塑性位移(Q-sp)曲线。
  第附录X.0.7条   锚杆的极限承载力应取终止试验荷载的前一级荷载的95%。
  参加统计的试验锚杆,当满足其极差不超过平均值的30%时,可取其平均值为锚杆极限承载力。极差超过平均值的30%时,宜增加试验量并分析离差过大的原因,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极限承载力。
  第附录X.0.8条   将锚杆极限承载力除以安全系数2,即为锚杆抗拔承载力特征值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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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07年11月3日